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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标注册价格是如何制定的

作者:河南利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29 08:22:10

郑州商标注册价格是按照国家商标局统一注册的费用一般是1000块钱左右,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内的话,是根据他们的服务水平去确定的费用大概在八百到一千左右。

商标注册是一个非常麻烦的过程,而在很多人为了节省时间和更加规划的完成相关的申请表,因为这是能够减少更多时间的,所以人们都会希望通过找到一个靠谱的代理帮助大家完成商标注册,那今天通过这里粗略地了解一下相关的商标注册价格。

主要选择是要很有讲究的,像你要选出一家优质的商家,就要了解一下他们的质量是否是保证的,有没有签约的保障合作,而只有放心的选择有保证的商家,那么他们给出的商标注册价格也是大家合理的范围。所以大家需要了解更多的资料,是能够拥有更加多安全的。

关于商标注册价格的费用是1000块钱,这是我国国家商标局统一注册的费用,所以一旦超过这个费用的话那么你就要了解一下你选择的这个商家他们是否是正规性的,这是上报到国家商标局的一些费用,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或者市代理机构的话,那么一般费用又是多少呢,一般费用大概是八百块钱到一千块钱左右,所以这个时候代理费用也是按照他们的机构大小确定的。不过有的时候代理费用也会根据他们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去确定,如果他们的服务水平是很高端的话,或者他们想服务的人群是高端化的话,那么这个时候他们的注册价格也会贵许多,所以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去确定一个适合自己的价位呢。

企业产品的商标就像一个人的名字,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今社会,如果一个人没有名字,生活质量将受到很大影响,特别是在推行实名制的今天,个人的出行和生活将受到限制。没有商标的同一产品,我们称之为商标,不仅会给消费者的选择带来混乱,而且也不能使企业利润化。产品有了自己的商标后,就不是一切了。

为了保护企业的名片,我们还应该注册商标。因为只有商标注册后,当我们的商标被侵犯或盗用时,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商标法》中,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是一种积极的表述,即只有通过商标注册才能取得。如果你不注册商标,即使你长期使用该商标,在别人先注册后,如果你继续使用,就会成为侵权方。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人们的意识。企业管理者没有长远的发展规划和品牌意识。

在企业发展的初期,他们盲目地认为没有人会盗用某一未知产品的商标,他们总是想在开发后考虑注册。这从根本上导致了他对商标注册后专有权的重要性和法律保护的认识不足。也许当他的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真正想注册商标的时候,他就会意识到所谓的后悔莫及。

首先,未注册商标会给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不可预测的潜在损失。使用的商标未经注册,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你使用的商标也可以被其他人使用。即使你的产品质量再好,消费者也无法正确辨别。如果别人的产品质量不好,就使用同一个商标,甚至造成消费者对自己的误解,从而失去市场,给企业造成损失。如果你使用的商标是别人先注册的,你继续使用,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你不仅名誉受损,而且如果注册用户的法律要求你赔偿,你将不可避免地付出巨大的经济损失。

未经使用商标注册,无法实现资产增值。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只有在注册受到保护的情况下才能体现其真实价值。相反,如果商标没有注册,即使商标经营良好,其无形资产价值也不会在法律意义上得到确认。由于商标注册后具有专有权,也使得其产品从源头上具有明显的标识性,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易于识别和接受。

这不仅增加了消费者心中的信任度,而且对占领市场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商标注册后,可以受法律保护。对于那些盗用、冒用、损害自己利益的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有利于自己的产品占领市场。

在此基础上,通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品牌知名度,也可以保持自己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商标注册后,在享有专有权的基础上,还可以转让商标并使用外国许可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商标注册后,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其价值可以通过不断的发展而增加。在资本运营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还可以抵押给金融机构,以获得足够的营运资金,使企业渡过难关。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代理,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

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任何商业活动都是价值与风险并存的,商标注册也不例外,那么商标注册都有那些风险呢?今天我们整理了商标注册所包含的风险,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1、在先商标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

因为商标局天天都要收到大量的各类商标申请,而且这些申请资料都要人工逐一进行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因此,各类商标申请文件从商标局接收之日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周期,就是通常所讲的查询盲区.

同样,商标局各职能处的各审查流程和环节也都存在一定的程序周期,特别是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普遍不高,不同审查员之间的差异也很大,这就导致其他商标审查信息也同样存在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情况.固然随着这些年来商标局计算机系统的多次全面改造和工作治理上的改进,比起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无论怎样,这种现象在相称时期内是无法避免而客观存在的.

2、审查中信息来源的局限性

商标局主动审查中所依据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标局自己多年积累的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而其他的诸如,县级以上地名、某些行业、产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标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收拾整顿的,因为信息来源的被动和滞后,有所漏掉是正常现象.而对于诸如专利注册、版权登记上的信息商标局根本就不会关注,只有权利人自己在商标初审公告期三个月的被动审查中发现后,通过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审查员的主客观差异所产生的误差

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因为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定会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种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结果.因为不同种别所涉及的行业性质、商品/服务特点不同,其审查标准的掌握也有所不同,审查员在调整审查种别后,很轻易造成审查标准的宽严不一.

总的来说,商标审查属于主观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存在差异是无法避免的现象.

4、法规政策的时段性造成审查标准的变动

我国自从1983年颁布商标法以来,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就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题目的泛起一直处在动态发展阶段性调整之中,而且在相称一个时期内这种动态调整仍将继承,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审查标准.

尤其是我国的行政法规政策,良多情况下往往带有时代的印记,并跟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趋势,而是静态孤立地看待商标、看待审查尺度,就会泛起理解判定上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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