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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使用郑州商标注册的要点

作者:河南利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2-26 09:03:19

郑州商标注册成功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因为对大多数客户来说,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使用。正确使用是商标受到保护的前提。最近听闻一些关于错误使用商标造成商标被撤销的事件,觉得很有必要总结一下正确使用郑州商标注册的要点。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否则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而不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即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有时注册人为了美观或其他原因,将商标的文字字体进行细微改变,在实践中还是允许的;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细微的改动如在注册商标外加方框、圆形或是某一线条,都是允许的。但如果文字或图形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观形象,就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不算正确使用。 

当商标的使用人与商标注册、备案事项不同时,不算正确使用。 

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时,或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常见的企业更名、搬迁和商标交易的情况以外,企业的分立、合并、入股、改制等事件都可能导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变更。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时常会记得备案,但是常见的错误是:商标a的注册人是母公司A,A的某商品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B生产,使用商标a的商品上标示的生产厂家是B,商标a的使用人与在商标局注册或备案的事项不符,不是正确使用。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会有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对那些已经递交了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或是由于某种原因一时难以获准注册的商标来说,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TM”也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方法。虽然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得到承认,但TM还是表达了企业宣传商标、表明商标的努力,在发生争议时,对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权利,或主张自己在先使用商标的权利,或许会有不少帮助。 

但对于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或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标明注册标志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商标注册人在新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带有注册标记的商标时,需要谨慎注意新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品牌”与“商标”到底什么关系?能不能划等号?现辨析如下: 一、概念

商标: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按是否注册可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商标”一词比较正规、书面化、学术化,长期做为法律概念在立法中得到运用。注册商标是指需要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商标的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后予以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可以比未注册商标获得更全面的保护。

品牌:“品牌”这一中文概念的出现是比较晚的事情,但在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但是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模糊不清,学术界也难以给出满意答案。品牌作为一个消费概念,包含了消费者的情感价值体验评价等主观成分。品牌使用的泛化,导致品牌建设工作出现很多误区。长期存在的脱离商标谈品牌、脱离商标设计品牌、脱离商标运作品牌、脱离商标评估品牌价值的现象,都需要进一步规范。

 二、区别商标是法律概念,是客观存在的,常见于商品包装上,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注册商标常在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注册标记“注”或“R”品牌是市场概念,来源于消费者使用后的口碑。

三、联系从本质上讲,商标的认牌购物功能,与品牌的经济目的和功能作用完全一致。商标法律制度的目的和宗旨,即通过商标专用权保护促进品牌发展,商标法实质上就是一部关于品牌保护和促进的根本法律制度。将商标与品牌联用,凸显了商标在品牌建设中的法律保障作用。通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充分发挥商标法律制度效用,促进商标功能实现,正是对品牌发挥引领作用的促进。

四、几点注意1.预做品牌先注册商标。商标只有注册后方享有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大力培育,品牌形成后可能遭他人抢注,或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前期的投入只是为他人做嫁衣。2.有多件商标的企业要集中发展1、2件商标。企业力量有限,集中发展可凝聚力量,形成拳头产品,有助于品牌的形成。3.品牌形成后要注意维护品牌形象。由盛转衰的品牌屡见不鲜,大部分都是产品或服务质量出现了问题,因此要注重产品品质,要诚信经营。4.注重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形成品牌后,市场上可能出现侵权假冒商品,这些商品不仅占据市场,还可能因其质量问题损害品牌形象,因此要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开展打假工作。

专利法上的临时保护权是指,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临时保护权仅仅针对发明专利而言,换句话说,只有发明专利可以享有临时保护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临时保护权这一权利。因为,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言,经初步审查后即进行公布并授予专利权,可以马上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而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在发明申请公布至其获得专利权前这一段期间,第三人通过查阅专利公布申请文件可以知悉发明的内容,并实施该发明,此时由于发明专利申请未获得授权,申请人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为了维护发明专利申请人的利益,专利法又规定了“临时保护权”来弥补“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弊端。实践中,在发明专利中请公布后到正式获得发明专利权的这段期间,专利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不过,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可能会以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存在被驳回的或者被撤回的可能性为由,拒绝立即支付使用费。此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不能立即向有关机关寻求救济,发明专利申请人只能等到发明专利中请获得授权后,才能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临时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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