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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标注册需要遵循的原则

作者:河南利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25 09:07:59

商标注册才显本色,商标对于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今天一起了解一下郑州商标注册需要遵循的原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商标注册都是采用的资源注册的原则,但是我国针对不同的行业也是需要强制注册的。例如,卷烟,雪茄烟等有包装的烟丝,这些都是需要强制注册商标的,如果不注册商标,那么禁止在市场中销售。

2、显著原则,你所注册的图形商标,应该具有显著性的,更重要的是便于大家进行识别,而且,与在先的商标不冲突。

3、商标合法性原则,任何商标必须是合法的,不可以误导公众,如果不以商标法为依据,那么商标注册肯定是失败的。

4、禁止抢注商标的原则,申请任何商标都不可以以不正确的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商标。商标注册才显本色,找我们包您满意!

在注册商标其整体看来非常简单,其实不然;因为很多人在实际操作注册过程中都会遇到一些问题,所以久而久之的就形成了提交申请的人员不仅要有专业的素养,还需要有专业知识过硬,这两点是缺一不可的。下面小编就您详细讲解注册公司的完成流程。 

第一.拟定自己想要的商标名称; 

第二.打开国家商标总局的网站;

第三.再打开网站中输入查询内容;

第四.依据查询结果选择商标注册类型(从查询结果清单里面发现商标名已经被人家注册完成了,建议更换);

第五.如果上述查询结果没有近似或者雷同的商标名称,您就可以进行下一步的材料准备啦,下面就讲解一下如果是选择代理机构,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份; 

2.商标注册申请书二份加盖公章,在“申请人章戳(签字)”这里盖章; 

3.委托书两份加盖公章,“委托人章戳(签字)”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是,如果我们的发明创造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件申请提出。 

同样,—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但是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件申请提出。  

所谓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的顺序编号标注在每件外观设计产品各幅图片或者照片的名称之前。

决定商标生死的细节之一,通讯地址的变更常常网购的人都知道,下单时确认一下正确的收货地址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搬家了,在第一时间更改收货地址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地址错了,购买的货就可能送错地方而收不到,麻烦又误事。可是很多商标所有人,搬家后却常常忘记向商标局申请地址变更,不告诉商标局新的通讯地址。结果可能就是你这边还在热火朝天地推广着品牌,那边商标已经被撤销了,你的品牌变成了没有法律保护的未注册商标。

一般的情形是,在商标还没有注册时,当事人还是比较关心商标状态的,还会想着商标注册证送达的事情,地址一般也是正确的。可是当商标注册证收到后,认为权利已经在手,就开始放心大胆地进行品牌推广。推广得越好,就越需要更大的厂房店面,搬家的次数也越多,地址变得越快。这时,如不及时变更商标档案上的地址,悲摧的事情发生的可能性也越大。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商标专用期十年到了,到商标局来申请续展了,却被告知这商标早就被撤销了;另一种是生意正做得热热闹闹,侵权函到了,才发现自己的商标早被撤销了,人家的商标已经被注册了。无论哪种情形都很可怜,都是小过失导致的大损失。因为这一切发生的根本原因仅是少了一个细节:

没有到商标局变更地址,以致于没有收到商标局和商评委发出的撤销答辩通知书、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及各种裁定书,失去答辩的机会,丢掉后续法律救济的机会。那感觉似乎是“静悄悄的”,商标就被撤销了。事实是,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从来都不会不通知当事人就直接撤销注册商标的,目前采用的是书面通知方式,而且送达不到还会公告送达。如这样依然通知不到就没有办法了,只好在一方当事人“静悄悄”的情形下审理案件。虽然这并也并不代表一定会撤销没有“说话”的当事人的商标,但我们都知道说出自己的理由总是重要的。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不提交使用证据的话,商标一定会被撤销。借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文字解释一下三年不使用的法条。

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仅无法发挥商标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妨碍他人注册、使用,从而影响商标制度的良好运转。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应当注意的是,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的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则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不宜认定注册商标违反该项规定。通俗一点说就是,只要提供最基础的合法使用证据,商标就不会因不使用而被撤销。但前提依然是提供了证据,如果根本就没有收到商标局要求提供证据的通知,当然也就不可能提供证据,当然也就不证明使用的事实,当然商标局只能撤销“没使用”的商标。

说实话,没有审查员能知道那些因为没有提交使用证据而被撤销的商标,有多少是一直使用了三年、五年、十年、二十年的,有多少真是从来没使用过。反正每次我查询商标状态时,发现某商标是因为未提供证据而被撤销,心都为那个当事人疼一下。但我疼几下也没有用,重要的是商标所有人要明白:商标永远不是获准注册就万事大吉了,必要的维护是不可缺失的,切记及时续展,及时变更地址、当事人名称,及时查询商标状态。细节决定成败,在商标权利上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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