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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标注册转让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作者:河南利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10 08:30:50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品牌形象,是企业的产品区别于他人产品的一种标识,企业自己是享有专属权的,也可以转让给他人使用。那么,郑州商标注册转让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一、商标转让流程申请商标转让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的统一格式的申请书。该申请书可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索取。也可在网上下载。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则由代理组织提供。办理商标转让申请须向商标局提交以下文件:

1、由受让人加盖公章的《商标转让委托书》;2、《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及受让人的印章;3、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4、受让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6、按规定交纳商标转让申请等费用;

二、商标转让所需时间1、自确立申请日起六到八个月可以收到转让《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该证明需跟原《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2、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后十五日内发出《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3、《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标注的日期为转让注册的生效日期。

三、商标转让费用一般包括两部分:1、商标转让受理费:申请转让一件商标的费用为1000元,受理费直接缴入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局收取官费1000元;2、商标转让代理费:若委托代理机构,则还需另行支付一定的代理费。

四、商标转让法律规定商标转让流程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近年来商标保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申请人采用一种新策略商标版权化。商标版权化是指商标纠纷中权利人在主张商标权的同时还主张商标标识构成版权意义上的作品,从而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更为全面的保护。版权化的商标在商标权受到侵犯时,在举证的时候,只需要出示版权登记证书,权利人就可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就会得到法院或有关机关的认可。

版权证书大大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这时候当用商标权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感觉到吃力无奈时,版权却可以轻轻松松的解决问题。实践中当商标与版权有着重合领域之时,想要让自己的知识产权得到全面的保护,商标的申请注册与版权登记,都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商标权与版权的结合,才能够给自己的知识产权带来最大程度上的保护。

反之,少了任何一方的保护,都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阻力。毕竟,能够全类进行商标注册的土豪还是占少数的。而由于商标本身有着分类别注册的局限性,碰到了上述的情况,运用商标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变得异常困难。

通过巴黎公约申请专利需要什么材料?

1.委托合同: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发明人姓名及地址;拟申请专利类别;申请国别;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申请专利类别;是否在申请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等。

2.签署申请国委托书,由我司提供申请人签署;

3.原中国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及摘要);PCT申请提供国际申请号,如有要求初审,请提供初审报告;

4.现有技术资料(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密切相关的专利文献、科技文献等)。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名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在我们注册之前一般都会去先进行一些了解,如果不熟悉的情况下我们的商标很可能会被驳回,所以注册之前一定的先进行商标的检索工作,检索如果是有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一般是很难通过,会直接申请不了的。想要申请之前可以咨询我们,挺专业的,检测的很及时,态度很好,所以,我们最好是先看看商标注册的时候是怎么判断相同或者是近似的,然后能够在注册之前避免这种,增加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在注册商标的时间应准确地掌握对商标相同或者近的整体、要部和隔离的比对方法。按照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的感知规律,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商标整体、要部比对和将商标隔离开比对的方法,来判断商标的相同,特别是商标的类似。整体比对,又称为商标整体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互抽出来分别进行比对。

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识别标志,是由整个商标构成的,在消费者的记忆中留下的是该商标的整体印象,而不是构成该商标的某些单个要素。因此,当两个商标在各自具体的构成要素上存在区别,但只要将它们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因此而产生的整体视觉,仍有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就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

反之,如果两个商标的部分组成要素强能相同,但是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即整体视觉不同,就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要部比对,又称为商标主要部分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进行重点比较和对照,是对整体比对的补充。此种比对方法也是根据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与商品的具体感受和记忆而采用的一种方法。一般地说,消费者对商标的感受和留下最深的记忆,是商标的主要部分或者称要部,即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

当两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就可以判断为商标近似。隔离比对,又称为对商标的隔离观察比较,是指将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放置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不是把要比对的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这是一种基本的商标比对方法,无论在进行整体比对还是要部比对时,都应当采用隔离比对的方式。

一般地说,消费者寻找自己所要的商品,总是凭着以往头脑中对某件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所遗留的商标印象,在市场中寻找所感知的某种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中,不同商标的商品一般也不是同时摆放在同一个柜台中,在消费者的思维中,多数情况下不是两种要比对的商标同时存在,而是存在以前见到过在头脑中记忆的商标,与当前见到的商标的比较。在事后的侵权判定中,利用消费者的此种思维模式彩隔离观察比对的方法,更能够真实地反映出被控商标所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和程度。

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进行比对,不同于消费者在市场中实际购买交易的情况,有可能使法官更关注两个商标的不同点,不能准确地判断消费者实际交易中可能产生的混淆。所以,《若干解释》该条规定的基本内容,是要求法官在认定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时,应当综合采用上述比对方法,关注商标的整体给消费者的感受,用时要比对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将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采用这样方法,可以使法官更科学准确地判断侵权行为,从而保障办案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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