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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特殊地位

作者:河南利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19 08:58:56

驰名商标在商标保护体系中有着特殊的地位。一方面,驰名商标可以突破商品的类别实现跨类保护;另一方面,驰名商标可以突破在先申请原则。很多企业在多年经营后品牌越做越大,知名度也越来越高。但是,随之而来的可能就是对其商标的重新定义了,以前自己的商标只是普通商标,现在可以进一步升级为知名商标、著名商标甚至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认定机构不同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部门认定,知名商标则一般由地(市)工商部门进行认定。

二、认定标准不同驰名商标必须是为全国相关公众所知悉,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至少要为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所知悉。

三、对商标是否注册的要求不同驰名商标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非注册商标,而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必须是注册商标。同时,三者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因为每一个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商标使用人使用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可以逐步演化成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也有可能淡化成著名商标甚至是普通商标。

河南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代理,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

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有一些公司可能由于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一些原因导致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于是就懒得去处理后续事项,想要等着吊销执照之后再自动注销,那么工商执照被吊销之后真的会自动注销吗?答案是否定的,工商营业执照在被吊销之后,没有法院判决书之类的文件是不会被强制注销的,企业如果要注销就需要自行申请注销,并不存在自动注销。常见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有几个原因:

1、在企业注册时提供了伪造、虚假的资料;2、在营业执照允许的经营范围之外超范围经营,未经过相关法律法规批准擅自经营3、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在开业后连续停业六个月4、企业不按时参加年检手续等5、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吊销执照很明显的,就是代表着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的操作,或者处于异常状态,总之就是非正常的不好的情况,而且吊销状态又不等于自动注销,所以在吊销状态下产生的税务影响、工商影响以及信用影响等都不会自动消失。

如果不主动注销公司,那么这些负面影响就会一直存在,甚至可能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对公司的股东、法人等未来的市场经营、银行业务等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各位老板们,还是要诚信守法的经营公司,不要触碰违反乱纪的事,以防公司被依法吊销。而一旦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也请快速反应主动申请注销营业执照,否则越拖越坏事。

众所周知,该商标的使用寿命为十年。那么,如果一个商标已经达到十年的使用寿命,我们该怎么办呢?商标续展?重新注册商标?其实,两者都是可行的,但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会推荐你使用商标续展。驰名商标不予续展的情形:根据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期满后需要使用的,河南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次日起计算商标有效期届满后。

申请人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未提出申请的,撤销注册商标。从表面上看,商标续展的成本要远远高于重新申请的成本。商标期满后,可以重新申请。那么,重新注册真的省钱吗?商标续展有什么好处?商标续展只是对主体资格的正式要求。申请换发注册证后,商标专用权可以延长10年,无需经过实质审查阶段。一般半年内可以完成。

商标再申请,相当于一个新的申请,需要一年的时间。除了形式要件的审查,还有实质性的审查。所谓实质审查,就是将申请商标与商标库中的商标进行比较。如果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将被驳回,商标权将丧失。在很多情况下,有的商标权人不注意商标的专用期,不及时申请商标续展,致使商标期满被注销,有的则趁机注册,取得在先权利,放弃使用多年的商标权。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无形资产可能比有形资产具有更大和更多的核心竞争力。商标可以连续使用十年。在此期间,必须通过企业的广泛宣传和推广,积累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商标的更新可以使这种善意得以延续。另外,现在成功注册一个商标并不容易,所以很多人选择购买一个注册商标,而且注册年份越长,就越有价值。

注册商标续展后,即使以后不再使用,也可以卖个好价钱。注册时间越早,使用时间越长,通过继续使注册商标有效而成为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的可能性就越大。一些与商标相关的专业知识一定是外行所不知道的,所以此时需要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给出建议。欲了解更多有关商标注册和商标转让的信息,可登录金品牌官网咨询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如果购买商标,可以找到专业的商标转让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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